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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安全】桐乡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3-03-06 15:40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进行执法时,发现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在使用的3台储气罐的安全阀未定期进行检测;架桥剂、黑胶、光亮剂、稀释剂、树脂等大批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随意存放在生产现场。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存放的化学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次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家纺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鉴定,现场抽样的架桥剂、黑胶、光亮剂、稀释剂、树脂均属危险化学品(类别2易燃液体)。

        违法事实

        经调查,家纺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15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台投入使用的储气罐的安全阀未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生产现场存放架桥剂、黑胶、光亮剂、稀释剂、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共计4380公斤,远超730公斤的日用量。家纺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对家纺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